据了解,淄博绿能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博山区山头镇新博南路水峪路口,今年4月14日,该公司锅炉烟气经采样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453mg/m3,氮氧化物标准为100mg/m3,超标3.53倍。淄博市环保局于8月10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8月12日,淄博绿能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又于8月24日撤销申请,并同时提交陈述申辩书。经淄博市环保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对该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上述规定,淄博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出,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淄博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