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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落后工艺缘何大行其道
来源:绿色节能网
2016-05-31 13:52

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产能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然而却在地方保护的挡箭牌前败下阵来。
 
地方保护的理由看似很充分——国家的产业政策不是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淘汰企业没有列入国家淘汰名录、淘汰企业的配套政策没有、证件齐全关停会成被告等。
 
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的真正阻力在哪里呢?
 
没有列入淘汰名单就有“免死金牌”,还是在政府“反作为”下死灰复燃?
 
国家工信部2013年4月17日颁布《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第19号公告),要求2015年5月1日前必须淘汰污染严重的间歇焦炭法工艺。目前还保留未淘汰的二硫化碳间歇焦炭法生产企业全国仅有13家,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包括山西10家(陵川伟鼎化工有限公司、陵川县同心化工有限公司、陵川县达利机电化工有限公司、晋城市大宏实业有限公司陵川化工分公司、阳陵化工厂、阳城县马坡青青化工厂、阳城县煜杰化工厂、阳城县恒利化工厂、阳城县长通化工有限公司、阳城瑞兴化工有限公司)、河南1家(淇县旺源化工厂)、江西1家(瑞昌市恒鑫化工有限公司)、新疆1家(石河子市恒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的10家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全部在晋城市,而晋城市成了二硫化碳落后工艺和淘汰产能的最大集聚地。
 
记者在山西省晋城市采访有关部门时,得到的答复几乎是一致的——因为这些企业没有明确列入国家的企业淘汰名录,而《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仅仅是产业政策指导,并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没有任何争议的是,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工艺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13]1568号)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的函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函[2015]2139号)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中被列为“双高”,即“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2015年5月16日,晋城市阳城瑞兴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8人死亡、6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充分地显现出落后工艺“高危险”的特征。此起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政府专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要求晋城市采用间歇焦炭法生产的二硫化碳工厂全部关停。
 
一位间歇焦炭法企业的工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不能再办理,不过老板通过跑关系,是晋城市政府帮助把手续补回来的,如若不然,8位工友也不会为此付出生命代价。”
 
按照《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该类企业应该在2015年5月1日前全部关停。但2015年,晋城市政府多次派人与山西省安监局等部门进行协调,于2015年2月4日以晋城市政府函的形式(晋市政函[2015]7号)报送给山西省安监局并抄送山西省经信委、山西省环保厅。具体内容如下:
 
二硫化碳是晋城市的传统支柱产业,目前,晋城市陵川市、阳城县共有二硫化碳企业11家,总产能近30万吨,承担了国内30%的市场需求,长期以来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促进二硫化碳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信部制定了《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第19号),并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自新的准入条件实施起两年内,淘汰以焦炭法为原料的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现有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装置安全、环保不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省安监局为落实工信部的准入条件,将3年一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更换期限提前到2015年4月30日。
 
目前,晋城市二硫化碳企业采用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法二硫化碳生产工艺,按照新的准入条件要求,晋城市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又将面临新一轮的技术改造。为了适应新的产业政策要求,全市二硫化碳企业积极走产学研合作之路,自主研发的“自动清渣双封闭连续生产二硫化碳气化反应炉”已取得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1420473407.1),新装备的鉴定和推广使用尚需一段时间,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按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全面完成整改。为此,特恳请省安监局结合晋城市企业实际适度延长二硫化碳新工艺改造期限,以便企业按准入条件要求完成改造。
 
记者了解到:其一,晋城市11家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的环评批复产能为1.2万吨/家,总产能不超过13.2万吨/年,而晋城市政府却在给山西省安监局的函中提到11家企业总产能近30万吨;其二,晋城市人民政府非常了解《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函中也指出山西省安监局为了落实工信部的准入条件,将“三年一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更换期限提前到2015年4月30日,同时也非常清楚该市11家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严重不符合《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但是晋城市政府在知悉所有情况的前提下,反而不执行国家工信部规定,却不断协调山西省经信委、环保厅、安监局的关系。于2013年5月1日之后,山西省安监局顺利地为本该关停的企业延长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因此,本该淘汰的工艺披上了合法生产的外衣,8人死亡、6人重伤的“5·16阳城事故”的发生,究竟是谁导演了这场悲剧?
 
2015年8月28日公布的“5·16阳城事故”调查报告,也并未反映这些情况,人们从事故调查报告中,根本没有看见真正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更遑论幕后推手。
 
“吕梁执行国家政策好,那是群众觉悟高”
 
根据记者对同属山西省的吕梁市的采访了解,该市境内的间歇焦炭法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大力作为下,于2015年4月30日前已经全部关停,并且据吕梁市汾阳市、文水县已被关停的间歇焦炭法生产企业介绍,当地政府从2013年后半年开始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尽快转型升级。
 
绝大部分企业提前做好了转型、转行的准备工作。而少数企业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3年4月到期以后,去吕梁市安监局办理延期手续,当时由吕梁市安监局主要领导接洽,由于吕梁市安监局对二硫化碳的产业政策非常熟悉,所以此位领导给企业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按照《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这些落后工艺生产企业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续办的有效期,均在2015年4月30日前。
 
但在这些企业要求继续续办的请求下,吕梁市安监局相关领导电话请示山西省安监局,而山西省安监局明确答复严格执行《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针对这些企业不能续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最终在吕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下,吕梁市6家间歇焦炭法生产企业于2015年4月30日前全部关停。
 
为何山西省安监局面对同一个国家政策,却在本省的吕梁和晋城两地执行的态度和方式却是大相径庭?这并非山西省安监局副局长牛建华所说的“吕梁执行国家政策好,那是群众觉悟高”,事实是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前做了大量的正确引导工作,并且此举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所作为”的执政理念。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得知:吕梁市安监局电话请示山西省安监局办理延长的时间,几乎也是山西省安监局为晋城市同样工艺企业办理延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山西省安监局为何在同一个国家政策面前对晋城市、吕梁市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态度呢?
 
山西安监局副局长牛建华说道:“吕梁执行国家政策好,那是群众觉悟高。如果企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我们去关停了它,我们就要被告上法庭。”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2015年4月30日前必须全部淘汰间歇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的生产工艺。
 
可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三令五申要求之下,在山西省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执行情况。吕梁市政府严格执行部委政策要求,而晋城市政府却对抗国家部委政策,出面为这些该淘汰的企业协调关系,导致“8人死亡、6人重伤的5·16阳城事故”悲剧发生。事故调查报告出来不久,晋城市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厂又陆续开工。
 
为此,山西省黄河电视台于2016年2月2日、2月25日分别报道过两次,并且针对这些工厂污染情况还采访了当地群众,被采访的群众对污染问题反映非常激烈,指责工厂的严重污染极大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在习总书记倡导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及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2016年全国二氧化硫减排3%的大好形势下,晋城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为什么敢一次又一次公开对抗国家部委政策,又为什么给严重污染企业、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大开绿灯、保驾护航呢?
 
中国无机盐协会响应国家政策的种种努力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充分认识到了落后工艺和产能的危害性,站在国家行业管理的高度上,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国家工信部颁布《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所规定的“2015年5月1日前淘汰以焦炭为原料的间歇法生产装置”截至日后,于2015年5月初经全国调查走访,将应淘汰或须技改但并未执行规定的企业,进行了统计和归纳。
 
经统计,2015年5月7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安排二硫化碳分会分别向山西省与新疆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出《关于请求制止二硫化碳行业淘汰工艺违规发证的报告》,请求山西省与新疆自治区相关部门对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的企业,应予以淘汰取缔、立即关停。
 
2015年5月13日、14日,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向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上报《关于请求制止间歇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报告》,以及向国家安监总局报请《关于请求制止为间歇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企业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
 
上述两份“报告”显示,山西省晋城市、河南省鹤壁市、江西省瑞昌市、新疆石河子市农八师144团现有的13家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生产企业,在完全没有进行任何技术改造的情况下,仍在违法排污生产中。因此,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建议并请求环保部门立即对采用间歇焦炭法生产二硫化碳企业进行环保执法检查,制止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同时,还请求国家安监局对山西省采用间歇焦炭法生产工艺企业停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5月1日后下发的延期许可证予以收回。
 
8人死亡、6人重伤的“5·16阳城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因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用淘汰落后工艺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现在来看,这起事故的发生令人惋惜,更让人痛心,如果晋城市政府能够像吕梁市政府一样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上更积极一些、坚决一些、彻底一些,严格按照《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按时淘汰落后产能,那么,这起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再退一步讲,如果晋城市政府干脆不作为,也不会导致“8人死亡、6人重伤的5·16阳城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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