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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典型投诉案例看汽车节能补贴情况

  201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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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情况】
  2015年11月10日,张先生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某4S店以159999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上海大众汽车凌渡230TSI轿车。购车时,他特意询问销售人员是否有节能补贴,销售人员当时说该车无法享受节能补贴。
  购车后,张先生在网上搜索看到“入围节能环保汽车推广目录,凌渡演绎低碳车生活”的报道。报道称“第二批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公布。凭借多项节能科技,上海大众汽车凌渡230TSI、280TSI车型成功入围”。后经张先生查询,发现其购买的凌渡230TSI应当享受3000元节能补贴。
  随后,张先生多次到4S店交涉,要求4S店兑现其3000元节能补贴,但4S店均以该车打折促销、节能补贴已包含在购车优惠款中敷衍。无奈之下,张先生于2016年1月8日向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投诉,要求该4S店兑现3000元节能补贴。
 
【补贴政策】
  2010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告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财政对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现场调解】
  南充市高坪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先后收集了消费者的购车合同、购车发票等证据,并到4S店进行了调查取证。2016年1月11日,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4S店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消费者认为,其所购车辆包含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二批)”中,4S店应当兑现其节能补贴3000元。4S店称,在购车过程中,已经告知消费者将节能补贴优惠在购车款中,故不再给付3000元的节能补贴。
 
【争议焦点】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上海大众汽车凌渡230TSI轿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公布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环保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第二批)”中,消费者购买目录中的产品理应享受中央财政补贴,但4S店以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为由拒绝支付消费者节能补贴。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将节能补贴包含在购车优惠款中。
  在调查过程中,4S店未能提供已经告知消费者节能补贴包含在购车优惠款中的有关证据,且在4S店出具给消费者的购车格式合同中也未见“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的相关约定。对此,调解人员指出两个关键之处。
  第一,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不得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对格式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的规定,4S店与消费者的购车合同中不含“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的相关约定,应当视为4S店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的约定。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0〕75号)第二条“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切实使消费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规定,4S店理应兑现消费者购车节能补贴3000元。
 
【投诉处理】
  在现场调解中,4S店未能出示已经告知消费者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的有效证据,且4S店出具给消费者的购车格式合同中也未见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的有关约定。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消委会对4S店主张的“已经将节能补贴优惠在汽车购车款中”不予支持,且4S店的行为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
  经消委会调解,4S店当天兑现给付消费者3000元节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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