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节能审查要严格执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对未完成自治区下达能耗总量或强度控制目标任务的地方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行能耗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且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条件的有条件缓批限批;对其他单位GDP(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超过当地平均值的项目,实行能效标准强制约束。
《办法》要求,将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没有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