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发〔2013〕79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建筑节能产品和材料生产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和市建委《关于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的通知》(市建发[2008]284号)、市建委《关于对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安装使用的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13〕31号)精神,经过对太阳光热申报企业的产品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核查,以下产品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经公示期满无议,核发《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该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一年,从发证起至2014年4月8日止。
我委重申:未经备案公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节能产品和材料,不予节能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节能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附件:《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产品目录》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