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3日检查发现,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于2016年8月20日出现故障,2016年10月8日更换完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测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属于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北京市环保局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3日内改正,处15708.54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