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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淘汰燃煤锅炉洁净蓝天 青岛城阳发布执行标准
来源:绿色节能网
2017-02-20 11:02
 半岛都市报2月19日讯 近日,城阳环保分局召开辖区燃煤锅炉企业会议,传达了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执行的标准。明确了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的时间。要求辖区所有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按照《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淘汰,时限为2017年6月30日。 
 
  记者了解到,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或其他燃料)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5、35、5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75%、83%、50%;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50、10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浓度分别降低67%、75%、67%。 
 
  记者从城阳环保分局获悉,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或淘汰还可领取补助。通过改用清洁能源或采取其他热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锅炉的,按照所淘汰的锅炉额定热功率每蒸吨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通过高效脱硫、脱硝(含低氮燃烧)、除尘改造实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每蒸吨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且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和分布式控制系统投入,额定热功率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锅炉的在线监测投入)的60%;但是,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5月23日后通过审批的项目以及2015年11月30日前已淘汰的锅炉,不享受超低排放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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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绿色节能网 责任编辑:bianj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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