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属性,就是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审计或节能诊断,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和融资,设备选购,施工安装,运营,节能量测量与验证,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几乎所有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性文件。
这些文件从政策上、技术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了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全国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现在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审核备案的2354余家。 其中湖北省就有71家。
二、为什么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1、促进节能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克服由于实施项目的可能风险所造成的企业对实施项目的保留态度。
2、轻轻松松实施节能。有利于克服节能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占用企业太多精力的担心和疑虑。
3、减轻节能项目融资压力。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提高项目运作能力,降低项目成本;并且由于节能项目的资金偿还来自节能项目本身产生的节能效益,减轻了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融资压力。
4、减少项目的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有利于帮助众多用能企业克服在实施节能项目时所遇到的障碍,包括项目融资障碍、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信息不对称障碍等,还可帮助企业全部承担或者部分分担风险等。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公司支付,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有不同。
注:此类型是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财政支持对象。
2、 节能效益支付型(又名:项目采购型)
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3 、节能量保证型(又名:效果验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公司先期提供,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4 、运行服务型
客户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我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客户支付、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客户。
第二部分 政策解读
一、 政策概览
为了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在节能方面,国家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国家和国家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法规,鼓励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比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10.4.2)
(五)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2.30)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等
。。。。。。
二、要点解读
国家和国家部委的政策文件内容多,且互相有多次交叉强调,在这里我把它归纳整理简化成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基本要素。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具有配匹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5、最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公布第四批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时,又增加了一条:从2012年1月1日起,每年实施并获得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数少于2个或项目实现的总节能能力不足1000吨标准煤/年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二) 奖励政策
1.奖励对象:
实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2.奖励的范围及项目:
(1)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a)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e)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f)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g)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h)热电联产类项目。
(i)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j)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k)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4)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有完备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时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3.奖励方式和标准:
(1)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2)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4.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使用检查: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和发改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2) 财政和发改部门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的年节能量;
(3)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4)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三) 税收优惠
1、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
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
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条件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
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
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规定一: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规定二: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规定三: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3)关于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条件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条件三: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条件四: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条件五: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条件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4.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
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5.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
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注:与申请财政奖励条件比较,没有了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所有项目年总节能能力和实施并获得国家奖励项目数量和企业注册资本只需100万元的限定.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我的理解就是,只要是符合其它条件的节能服务营业收入,都应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部分 合同能源管理实务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流程
1)能源审计
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各种耗能设备和环节进行能耗评价,测定企业当前能耗水平,通过对能耗水平的测定。此阶段是我公司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起点,由公司的专业人员对用户的能源状况进行审计,对所提出的节能改造的措施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与客户进行沟通。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由我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的设计,这种方案不同于单个设备的置换、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销,其中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改造后节能效益的分析及预测,使用户做到“心中有数”,以充分了解节能改造的效果。
3)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
在能源审计和改造方案设计的基础上,EMC与客户进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谈判。在通常情况下,由于EMC为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在合同期(一般为2至5年)EMC分享项目的大部分的经济效益,小部分的经济效益留给用户。待合同期满,EMC不再和用户分享经济效益,所有经济效益全部归用户。
4)项目投资
合同签定后,进入了节能改造项目的实际实施阶段。由于接受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新机制,用户在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设计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5)施工、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
根据合同,项目的施工由EMC负责。在合同中规定,用户要为EMC的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即公司提供的服务是“综合型”的服务,既有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软服务,同时也为用户提供节能设备及系统等实物。而作为服务的一部分,这些节能设备及所形成的系统也将由公司投资采购。
6)人员培训、设备运行、保养及维护
在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公司还将负责培训用户的相关人员,以确保能够正确操作及保养、维护改造中所提供的先进的节能设备和系统。而且,在合同期内,由于设备或系统本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坏,将由公司负责维护,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7)节能及效益监测、保证
改造工程完工后,公司与用户共同按照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方式对节能量及节能效益进行实际监测,确认在合同中由公司方面提供项目的节能水平。作为双方效益分享的依据。
8)节能效益分享
由于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包括能源审计、设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土建、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培训和系统维护运行等)都是由EMC提供的,因此在项目的合同期内,EMC对整个项目拥有所有权。用户将节能效益中应由EMC分享的部分逐季或逐年向EMC支付项目费用。在根据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全部支付完毕以后,EMC把项目交给用户,用户即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二、目前我省已经实施的类似案例:
目前全省已经实施的所有32个已经取得国家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项目,只有两个是绿色照明项目。
(一)武汉泰康飞翔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江南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照明系统改造和电机变频节能等,改造后的年节能量6500吨标准煤,可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约200万元。
(二)襄樊市日月同辉照明有限责任公司在襄樊市路灯管理处实施的绿色照明改造项目,对市区道路采取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采用LED灯替换3078盏钠灯,汞灯。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可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约30万元
三、关于绿色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操作中的几个相关结点
(一)绿色照明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常采用的主要技术措施有: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光源、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高效节能的灯用电器附件、各种照明节能的控制设备或器件和采用传输效率高、使用寿命长、电能损耗低、安全的配线器材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中构成中,除了采用技术措施所需投资外,如果提供了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中的一种或几种或所有服务的,必须分别按实际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相应的服务费率,计入总投资,摊入分享额。
(三)项目节能量的确定
能节量,即能源节约量,指一定时期内节约和少用能源的数量。节能量是一个相对比较量,需在一些基础指标计算的前提下,通过对比得出。计算节能量的方法是以基期的单位产值(产量或工作量)综合能耗(或单项能耗)的差额乘以报告期产值(产量或工作量)。计算公式为:
节能量=[基期能源消费量/基期产值(产量或工作量)- 报告期能源消费量/报告期产值(产量或工作量)]×报告期产值(产量或工作量)
计算结果,正值为节约,负值为增耗。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为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指南规定了“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其中,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不包括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途径产生的节能效果;若无特殊约定,比较时间为1年。据该指南定义,项目节能量等于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实现的节能量之和扣除能耗泄漏。单个产品(工序)的节能量可通过计量监测直接获得,不能直接获得时,可通过单位产量能耗的变化进行计算确定。
(四)关于申报奖励项目年节能量起点的概算方法:按省发改委前不久下发的鄂发改环资(2011)2039号文件明确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其中电力(等价值)(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湖北发电煤耗),我省节电量折算标准煤的折算系数为1千瓦时/0.335千克标准煤.
即: 1千瓦时=0.335千克标准煤=0.000335吨标准煤
1吨标准煤=2985.0746千瓦时
100吨标准煤=298507.46千瓦时=29.85万千瓦时
(100吨标准煤折合大约30万度电量)。
举个例子说明:如果一个项目用电时间一天12小时(比如商场),一年用电360天,改造后的每盏LED灯平均节电35瓦(0.035千瓦)左右,那么,只需改造2000盏,就可以超过年节电量30万千瓦小时的申请奖励标准。当然这是理论数据,仅供参考。
(五)绿色照明节能改造投资回报率(参考)。据专家对绿色照明节能项目估算,万元投资可获得年节能效益大约8900元(这个参数主要是考核我们节能服务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回收期)。年节能量4.96吨标准煤,年减排二氧化碳2.83吨。
(六)合同签订
在节能项目改造中,节能服务合同对于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只有合同签好了,才能够保障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起草合同时,不要吝啬时间和精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项目前期的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投资、工程设计、设备采购、项目施工、节能量的确认、后期的维护等环节,与一般合同不同,节能服务合同是一个综合性合同的结合体。一份规范的节能服务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呢?
1.前言或总则。明确做什么,怎么做。从项目的准备、到项目的实施、到项目的款项回收,前后顺序约定,都要明确具体。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的名称,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的建设投资范围,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项目的节能目标和节能方法等。因此,节能服务公司应专门做一个附件在合同中写明相关事项,主要包括:项目改造或建设方案,所需设备的规格、型号,改造项目的投资或成本预算,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需支付的款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的维护、保养工作及费用,客户对项目改造和运行所应承担的工作,履行合同后能够达到的技术指标,预计能够达到的经济效益和其它技术经济效益等。这些细节的明确有利于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优惠。
用能企业或客户需要进行节能改造的设备及其耗能状况。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产生效果的一个基础数据。
3.项目实施的方式。这一项和国家优惠政策紧密相关。要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写明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4月份的通知里以及财政部的资金奖励中都规定只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4.节能措施(方案)设计及相关服务。如果项目是招标项目的话,则项目所需设备,相关数量、规格、品牌、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甲方的招标文件规定。
5.节能公司提供设备数量、规格、安装、调试及其它技术服务,综合价格及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6.合同签订日、生效日和设备采购等日期。
7.节能效益和其他效益、节能量、节能效果等项目的计算方法。
8.其它。包括客户的开工状况(包括停止使用或者没有启用)及运行管理等其它原因对节能量或者是对能源消耗量的影响;对客户建筑物或者设备系统的描述;客户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节能服务公司的责任等等。
9.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及其解决办法。
第四部分 当前和今后的任务
湖北亚非节能能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经获得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审核备案了。这是我公司开展节能服务的又一新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项。我们要以此为契机,把我们的节能服务工作从机构,人员,技术,机制,财务,设备和整体素质上,全面推向新高度。
一是要尽快按要求把公司建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二是逐步培养必须的专门人才;
三是逐步配备必需的检测和计量设施和仪器;
四是尽快培养和实施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是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严格按节能服务效益分享型的形式实施;
六是按要求做好申报国家奖励资金的前期准备;
七是在财务上尽快按要求单独做账,确保享受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