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通知指出,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能源消费增速放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减慢。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趋紧,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各级、各部门不能有丝毫松懈,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在破除资源环境约束上实现新突破,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切实将节能减排工作推向深入。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任职考察、换届考察的重要内容。发挥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承担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主要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全社会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政府要部署本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
《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左右;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5.2万吨、13.2万吨、111.4万吨、104.0万吨以内,比2015年分别下降11.7%、13.4%、27.0%、27.0%。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53.7万吨以内,比2015年下降20.0%。
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
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健全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强化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制度,定期印发高耗能行业电力消费情况通报,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市及时预警。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
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综合考虑能源环境状况、经济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市、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各市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并将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纳入对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级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政府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异地核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做到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设备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以新环保法实施后未批先建违规建设项目、超排偷排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为重点,加大信息公开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全面落实污染源随机抽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环境信访舆情案件。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深入推进节能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创新节能监察模式,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加快推行节能综合执法,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提高节能执法效能。全面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各市、县(市、区)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扎实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着力完善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节能减排培训纲要,实施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政府节能环保工作、企业用能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市、县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节能环保违法曝光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