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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生态破坏的原因及控制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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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结束的第十一届亚太议员环发大会,对海岛保护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大会宣言中涉及了有关海岛生态破坏的原因这一问题。与会者对于因气候变化引起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倒灌;由于破坏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和破坏红树林及其生态系统,导致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的问题普遍予以认可,并给予了关注。甚至就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督促有关国家尽快批准京都议定书,并发出了强烈的呼吁。由此可以看出,因气候变化和破坏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给海岛生态系统造成的威胁,是各沿海国家和海岛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而对于海岛国家来说,温室气体的排放、海洋环境的污染,则又给其带来极大的生存危机。与会的各国代表们,许多是从事海洋研究的专家,他们认为,由于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海平面上升,并使一些酸性物质沉降到海洋之中,引起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不良反应和变化。因此,他们十分重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重视对珊瑚礁和红树林的保护,并将有关的内容写入本次大会的宣言之中。

      一、我国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的原因

      我国海岛生态系统的破坏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原因,这里称其为共性原因;也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原因,这里称其为个性原因。我们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来说明问题,就可以完整地归纳出我国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的全部原因。

      (一)共性原因

      1.关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因气候变化导致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已是一个为人们普遍认可的事实。我国气象学家罗会邦先生在其所著的《目前对气候变化的一些科学认识》一文中证实:“世界海洋的最上层300米,1998年比20世纪50年代中期温度上升了0.3±0.15℃;1966年以来的北半球,年平均雪盖面积有减少趋势,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约减少10%;1973年以来卫星观测北极的海冰面积也有下降趋势,自1978年至今,北极海冰面积可能减少2.8%。”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先生在其文章《气候变化的事实、影响及对策》中指出:“国内外科学家使用31个复杂气候模式,对6种代表性温室气体排放情景下未来100年的全球气候变化进行了预测,结果表明:……2100年全球平均海平面将比1990年上升0.09米~0.88米。”而海平面的上升、更剧烈的海浪、海面冰盖的减少、地面温度的升高促进永久冻土融化和地面冰面减少,将造成沿海地区土地面积减少,这些影响的综合作用对居民和基础设施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引起海岸带的退却。这是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及海岛影响的一般情况,在这一点上我国与世界各地的情况相同。

      2.关于海洋生态系统破坏和海岸侵蚀造成的影响。在第十一届亚太议员环发大会上,印度代表反映了该国红树林及其生态系统破坏的情况,并提出了在印度海域已经出现了生态死亡区,呼吁亚太议员环发大会的各成员国对“死亡区”生态恢复采取措施。珊瑚礁破坏已成为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世界各地的人们大量采挖珊瑚礁制做各种工艺品,使得珊瑚礁及其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破坏,进而又对海洋及海岛生态造成不良影响。被称为“海上热带雨林”的珊瑚礁是海洋生物最重要的栖息地,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突出的海洋生态系统。珊瑚礁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海岸、海岛防护和科研以及发展旅游、海洋渔业具有极高价值。珊瑚礁保护作为海洋环保的热点,已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此外,联合国环境署的一份报告表明:“许多沿海地区正在遭受到潮汐抬高、海岸带侵蚀加剧、海水倒灌侵蚀淡水资源等不利影响。随着气候变化和海平面的上升,这些影响还会进一步加剧。海平面上升对那些砂质和沙砾的海岸和海堤、海岸沙丘和湿地环境的丧失、许多中纬度低海拔地区灌溉的影响尤为严重。沿海生产力高的生态系统、沿海居民区以及海岛状况将继续面临一些压力,预计这些压力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成为灾难性的影响。”“亚洲一些较大的三角洲地区和一些小岛国目前比10年以前更脆弱。在未来,这种脆弱性将继续增加,这些地区的风险特别大。”

      (二)个性原因

      除了上述这些共性原因外,海岛生态遭到破坏的原因,在我国也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情况。总体上说,我国海岛生态系统面临的状况不容乐观,问题较多,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以福建为例,海岛面临的状况是:海岛淡水资源短缺,热带气旋、风暴潮、风沙危害严重。主要的海岛如东山、鼓浪屿等淡水使用主要来自客水。海岛周围海域水文理化条件优越,是多种海洋生物和经济鱼类繁衍、栖息和集群洄游的理想场所。海岛周围海域海洋生物物种丰富,但海岛陆域动植物种数相对较少。海岛周围海域已鉴定出的海洋生物近2000种,占全省海域已鉴定生物种数的2/3。海洋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海岛周围水域赤潮危害呈上升趋势。海岛防护林带生境脆弱,人为破坏现象仍有发生。

      就全国的情况看,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的表现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盲目开发利用海岛,海岛开发秩序混乱,海岛资源被非科学、非合理地甚至是被灭绝性地利用。这第一种表现形式是由于在海岛利用中,因为不懂得科学,缺乏法律意识而造成的负面结果。二是随意确定海岛的权利归属,有的将海岛视为地方所有,有的将海岛视为集体所有,甚至有的将海岛确认为私人所有,或者认定海岛为“无主物”,致使海岛在无序的状态下被出租、出让,私人拥有了对海岛的所有权和长期甚至永久使用权。这种表现形式是由于人们对宪法原则的无知以及相应的法律不完善造成的。而第三种表现形式就更为严重了,第三种表现形式完全是出自于人们的野蛮和愚昧,那些行为人随意地破坏海岛生态,炸岛、炸礁,滥采、滥挖海岛资源……。

      对于我国海岛破坏的上述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分析、归纳出几个主要的原因,这些原因带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因此应当算作个性原因。简单来说,第一个原因是由于人口过剩,资源需求量大,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尽可能地被人们开发利用;第二个原因则是因为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对经济利益和经济发展目标的追求,在程度上已经远远超过对其他目标和事物的追求,成为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因此,一切可以带来经济利益、实现经济目标的物质财富均被充分地利用;三是因为国人的海洋意识,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资源意识淡薄,在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的同时,不懂得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重要性,不懂得应当可持续地利用海岛资源;四是由于管理水平低,特别是法制化管理水平低,而至关重要的是有关的法律制度极不完善,对于一切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目前在一些地方,我们可以见到的海岛面临的不利局面,是一些岛礁被长期性非法占有和使用或者被用来开发旅游产业和其他产业,或者成为私人领地;也可能是以集体或共有的名义而被私人实际控制。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海岛的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海岛上的沙滩被掩埋,海滩上的沙石被掠走,这些沙、石或者被出卖,或者被愚蠢地用作建筑材料。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重要的海岛面临着致命的威胁,使得海岛永久性地失去了它原有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

      面对这种海岛破坏的个性原因,我们应当施以有效的控制措施,这关系到我们海洋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而如何予以有效控制的问题,又是我们必须在认真思考的前提下,找出有效的管理办法,而最为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需要我们在理论研究和实际措施上,有所作为。

      二、对海岛生态破坏的控制

      海岛作为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如陆地上的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一样,在海洋生态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海岛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在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同时,海岛一般面积较小,土层较薄且贫瘠,肥力低,陆域植被种类贫乏、组成单一,易受破坏。大多数小岛的陆域地形坡度相对较大,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易于被侵蚀、风化,甚至形成荒漠化;单个岛屿的生物物种相对较少,稳定性较差,生态环境十分脆弱,极易遭受破坏,且破坏后很难恢复。因此,对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进行控制,保护海岛、合理利用海岛是十分重要的。

      在如何控制海岛生态破坏的问题上,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思考问题,其一是从理论上对海岛的有关问题,诸如海岛的资源属性,海岛的权属问题,海岛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以及应当如何开发利用海岛的问题,做出深入研究和探讨;其二是在实践中采取有效的保护海岛的措施,包括对海岛生态破坏的共性原因和个性原因的控制措施。

      (一)强化海岛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有关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中,有关对海岛的资源类型、海岛的权属、海岛生态破坏的原因,以及如何建立控制海岛生态破坏的各项管理制度等问题的理论说明,均十分缺乏。尽管依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一些学者们原则性地说明了海岛的权属问题,但争议仍然是较大的。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根据这样的规定,有一种观点,把海岛视为宪法中未列明的“等自然资源”,而划归国家所有。但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海岛应当被视为土地,其权利归属包含双重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这样的争议中,海岛被肆意占有和开发,我们可以从对海岛现状的实际考察中看到它被践踏的惨状。不仅仅是有关海岛的权属问题,上述的其他有关问题,同样没有在理论上给予清楚的说明。在人们对海岛的权属等诸多理论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一部分海岛已经实际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人们甚至可以看到满目疮痍的海岛在忧郁的海水中战栗的情景。国家应当组织专门的力量,对有关海岛的理论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这是保护我们的海岛,拯救海洋生态系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到我们未来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对上述有关海岛理论问题的研究,是有效规范和管理海岛的基础。国家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具体的措施:第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国海岛的现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第二,科研经费和项目应当向海岛研究倾斜,重视研究海岛问题的人才开发,组织研究项目,投入相应的经费;第三,应当开展对国外海岛管理的比较研究,获取先进的研究成果,吸收别国先进、实用的管理经验;第四,应当研究海岛法制化管理问题,为建立海岛管理法律制度打下良好而坚实的基础;第五,近年来在国际上新生的“发展中小岛国”这一国家集团,十分关注对海岛的保护,他们正在研究、探讨危害海岛生态的各种成因,并积极地采取措施,避免和控制各种可能对海岛造成的危害。我们应当加强同这些国家的合作,共同寻找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的出路。

      (二)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在控制海岛生态破坏的实践中有所作为

      对于造成我国海岛生态系统破坏的共性与个性原因,我们应当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首先,应当针对造成海岛生态破坏的共性原因,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道,促进有关国家尽快批准《京都议定书》;同时,为寻找控制气候变化的办法,加大理论研究。对此,有关专家已经提出优先关注如下问题:全球气候变化中自然与人为变化分量的识别,未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变化趋势和气候系统敏感性,区域气候模式和全球模式的开发、检验、改进与模拟预测,京都议定书执行效果对未来全球气候影响的评估。在此前提下,法律工作者应当加强相关的法律制度理论研究,完善法制建设。对导致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依法予以控制,以防止因气候变化造成海平面上升对海岛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应当在保护珊瑚礁、红树林及其系统方面,加强与世界各有关国家的合作。第二,应当针对我国海岛破坏的个性原因,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办法,包括尽快依法明确海岛的资源属性、权利归属等问题,整顿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等。第三,应当在强化海岛法律制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海岛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尽快完善立法,建立一套保护海岛生物多样性,合理利用海岛,充分、合理发挥海岛功能的法律制度。为此,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快有关气候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研究及法律制度建设步伐。在有关气候问题的立法工作中,我们尚没有专门调整有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法律,尽管气象法中涉及了有关气象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但较为原则、抽象,也很不完整,缺乏具体、实在的法律规范。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对大气圈、生物圈、水圈、岩石圈、冰雪圈的良性循环造成了破坏,也对气候资源的分布产生影响,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同时,由于不适当的城乡规划,使人们错误地利用气候资源导致局部气候风、光污染、城市热岛效应等气候灾害。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不但关系到防止气候变化的问题,而且关系到社会全面进步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问题。因此,制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法律,确立气候资源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战略地位,明确国家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基本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气候资源,不但有利于气候资源合理地为人类服务,而且有利于对气候资源的保护,防止因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岛生态破坏等问题。

      2.重视有关规范海岛开发利用及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快海岛立法工作。多年来,由于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规范海岛利用活动的法律,一些沿海地带在无序状态下开发海岛,炸岛、炸礁、炸山取石等,严重改变了海岛地貌和形态,破坏了海岛的生态系统,已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有些海岛因随意砍伐林木、垦植草地,使岛上植被受到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裸岩石砾地面积增加,生态环境恶化;南海的许多珊瑚岛,由于挖掘过度,不仅岛礁受到严重破坏,而且也破坏了珊瑚礁鱼类生态系统;一些陆连岛和填海工程不经科学论证随意上马,使一些海岛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许多海岛的珍贵生物资源和国家保护动物,由于滥捕乱杀,已濒临绝迹;海岛及其周围水域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赤潮频繁发生。为此,应针对这些问题,加快海岛立法研究、论证的步伐。通过立法对上述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措施应当是:

      第一,建立起以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规划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在海岛法中,设立海岛使用申请许可制度、使用登记制度、有偿使用制度、价值评估制度、保护名录制度、海岛命名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通过加强海岛利用的政府管制,保证海岛利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秩序化的道路。

      第二,依法整治海岛。海岛立法应当将海岛整治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依据法律规定对海岛进行全面治理,恢复海岛生态原貌,保护海岛的生物多样性,对于乱占海岛、破坏海岛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强化法律责任。对破坏海岛的行为设立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海岛立法应当重视设立有关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的条文内容,对于严重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还应当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

      以上就控制海岛生态破坏问题,表达了一点见解,意在为保护我国的海岛资源、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尽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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