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加快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下为《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网络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应急预警、综合集成、测管联动、综合保障等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使生态环境监测能力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选择有代表性的背景区域、大气主要输送通道、市县级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建设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2.水环境质量监测。选择主要河流、湖泊水库、近岸海域、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等流域区域,建设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选择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场地等区域,建设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4.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在主要机场、车站、码头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逐步开展噪声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在核电厂周边陆域及海域、市县级城市建成区、重点流域、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辐射自动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6.污染源监测。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环保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重点移动源、面源监测与统计。(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配合)
7.生态状况监测。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开展生态系统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二)全省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实现集成共享。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及时上传自行监测结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气象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