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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吗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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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哈尔滨停水事件到厦门“PX项目”风波,再到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在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增强了民众的环保参与意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便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用法律保证民众的环境知情权。那么什么是环境知情权?公民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国家又有哪些相关规定?本期应知围绕这些问题为读者进行解读。 

  

    知识堂 

  

    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原有的关于环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环境权的规定,“公民享有在良好(或适宜或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有权获取环境状况的信息,有权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有权在其生活的环境遭到破坏以及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或健康上的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或提起诉讼。”“公民有权对政府部门、单位、个人有关破坏环境的活动进行检举公告,并提起诉讼。”“公民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爱护大自然的义务,凡实施破坏资源环境和环境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个人或单位有赔偿的义务”等。法律确保了公众享有环境使用、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同时政府有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听取民众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温故知新 

  

什么是环境知情权? 


    ■定义 


  环境知情权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前美联社社长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提出的,而提出这一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的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从此,“知情权”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得到推广和实施,而当其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时,就衍生出了“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又称环境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取的权利。 


  ■发展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国家相继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些国家将保护公民环境权编入法律强制执行,虽然知情权提出的时间不长,却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它的重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其第10条原则为:“当地环境问题只有在所有有关公众的参与下才能得到最好的解决,每个人应有适当途径接触政府掌握的环境资料,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危险物质和活动材料,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传播信息,促进和鼓励公众知情参与。应使公众能够有效地利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救和补救程序。”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环境知情权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1998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奥胡斯公约》,将内容扩展到公众参与上来,实现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结合。 

  

    小百科 

  

什么是环境风险? 


    概念是什么? 


  环境风险是由人类活动引起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运动过程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事件的发生概率。环境风险具有两个主要特点,即不确定性和危害性。 


  环境风险的特征与内涵是什么? 


  风险源:即导致风险发生的客体以及相关的因果条件。风险源可以是人为的,也可以是自然的。它的产生是随机的,具有相应概率,可以通过数学、物理、化学方法来确定。 


  风险行为:风险源一旦发生,它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的能量流将立即进入环境,并可能由此导致一系列的人群中毒、火灾、爆炸等严重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行为。 


  风险对象:即评价终点或受害对象(受体),风险对象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实物的、生态的。 


  风险场:即风险产生的区域及范围。它包括风险源与风险对象,是风险源物质上和能量上运动的场,具有相应的时空条件。 


  风险链:风险源一旦在风险场中发生,周围的风险对象都可能受到影响,这个对象又可能由于物理、化学反应而产生新的风险影响,整个风险呈“链”式传递,逐渐扩展到其他对象。 


  风险度:即风险源作用于风险对象后,物质上或能量上的贡献大小,也可定义为损害程度或损害量。 


  风险损失:即风险产生的经济损失,可以用货币来度量。 

  

    学习借鉴 

  

国外有哪些保障知情权的法律? 


    ■俄罗斯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中确立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其中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为制定单行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德国 


  德国采用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进行保护,不仅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还规定了公众环境信息要求与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使环境信息公开的整个过程做到有法可依,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除德国外,奥地利、英国等也以专门的单行法做出了规定。 


  ■法国 


  1998年法国颁布的《环境法典》第110条指出:“根据第1项指出的参与原则,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其中主要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质行为的信息。” 


  ■英国 


  英国于1992年制定了《环境信息法规》,且于同年12月31日起在全国生效,内容规定:持有环境信息的公共部门应当尽快向任何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且自提交申请时起,做出回复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做出拒绝提供信息回复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并说明拒绝的理由,对于明显不合理的和表述方式过于笼统的环境信息申请,公共部门可以拒绝提供等。 

  

    法律法规 

  

环保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2006年2月22日,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需实行环保公众听证的项目,共两类建设项目和10类专项规划,除对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小型建设项目需听证外,还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大中型建设项目;10类专项规划为: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 


  《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0日。 


  信息公开分两个阶段进行 


  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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