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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迎新修 供暖收费标准将有大改变
来源:绿色节能网
2017-11-28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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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郑州开幕。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将对《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集中供热分户计量、按“热”计费,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研发推广及应用,推行超低能耗建筑,公共交通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均在《条例(修订草案)》里有所体现。
 
  实施11年后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迎来首次修订
 
  《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分别于2007年和2016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经过社会发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已无法完全适应我省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规范节约能源,推进产业升级,缓解资源压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绿色可持续发展,需对原有条例进行修订。
 
  今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9月底,条例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10月,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赴安阳、鹤壁等地,听取相关修改意见。10月底,省人大法制委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11月初,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1、分户计量按“热”收费
 
  相比按面积计费,按“热”计费更节能,有利于降低消耗、减少污染。目前对集中供热建筑实行按热量计费的技术已经成熟。《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实施分户计量,对既有建筑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
 
  2、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研发推广应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引领发展,创新带来动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该条款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将“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能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条文纳入。
 
  3、公共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交通工具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县级以上人民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推广大容量快捷公交系统,公共交通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鼓励公众使用非机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充电桩设施建设,设置非机动车道,方便群众出行”。
 
  4、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条例(修订草案)》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写入条例。《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行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条例(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支持其他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或者主导的工程项目应当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支持农村建筑推广太阳房建设,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扶持。
 
  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建筑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5、违规收费罚款 最高将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出现“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建设”“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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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绿色节能网 责任编辑:bianj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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