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的地方作答认真,有的地方却开着小差。以环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然而,这一法条的落实不尽如人意。目前仍有北京、天津、上海等13个省区市政府“按兵不动”。报告或是不报告,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动作,而是法定义务。有人说,环保部在今年4月已“面呈答卷”,起到了表率作用,各地应效仿。其实不然。既然各级政府定期向人大报告环保工作情况已经明确为一项法律条款,就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的硬规定而不是“效仿”的软要求。
环保报告作为依法治理环境的制度性安排,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治理决心。这并非是说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履行报告的义务,而是强调,不能因为当地环境治理没有明显改善或未能完成目标而不想报告、不敢报告。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种要求是老百姓的心声,更符合时代的要求。从每级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工作情况开始,“依法”应该成为再普通不过的常态,这样,“从你的全世界路过”的才是一片青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