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家庭中的大事,在购买新房时,除了房款,买房、交房时还要交给开发商很多其他的费用,业主除了被要求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外,有的还被要求交有线电视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热计量表、太阳能热水器等费用。这些费用业主还需另交吗?
天然气初装费还交吗?
市民叶女士于2012年初在开发区买了套新房,交房时缴纳了2000多元的天然气初装费、500元的有线电视初装费。但后来叶女士在小区业主的QQ群里和邻居们聊天时得知,一些小区退还了天然气初装费。这下业主们炸开了锅,纷纷找到开发商要求退钱。
那么,这笔钱到底应不应该交呢?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做出了解答。2011年8月17日《秦皇岛市物价局关于城市区燃气初装费标准的批复》文件正式下发。此文件下发后,即2011年8月17日之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间出售的商品房,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执行。收费标准暂按照秦政【1995】第17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这项规定,叶女士小区的开发商给2011年8月17日之后签署购房合同的业主退还了天然气初装费,而在这之前购房的业主则没有退还。
除此之外,有线电视初装费也已取消。根据2009年3月市物价局转发的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有线电视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3月15日起,取消新装有线电视初装费、装机工料费。
对于高层住户来说,还要缴纳电梯费和二次供水费用,那么,这笔费用的收费标准该如何确定呢?根据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秦皇岛市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电梯、二次供水等所发生的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物业使用人按比例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供热计量表的钱还得再交?
市民储女士两年前购买了一套多层商品房,2011年3月交房的时候,在交纳的诸多费用中有一笔2500元的热计量表费用。储女士的同事也刚刚领了新房子的钥匙,俩人一唠嗑却发现,同事从买房到领钥匙,从没交过热计量表的钱。储女士心里犯了嘀咕:“到底这热计量表的钱该不该业主出呢?”
对此情况,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文件:2009年11月20日,我市下发了《关于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而我省2009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等,购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
那么,根据这两个文件,买房者在交纳了房款后,还需要再另行缴纳热计量表的费用吗?市供热办的工作人员没有回答记者的这个问题。
太阳能热水器还要另交钱吗?
让储女士心堵的是,除了热计量表的钱,交房时她还交了一笔2000多元的太阳能热水器费用,然而就在她买房没多久,储女士的弟弟购买了另一家地产商的一套多层商品房,却没有缴纳太阳能热水器的费用。储女士又和其他购买了多层商品房的同事打听,发现只有自己交了这笔钱。
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我市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全面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意见》,规定“新建建筑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09年7月30日,省人大发布《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热水供应,并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作人员说,根据文件规定,如果新建12层以下多层建筑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条件却没有安装,就不予验收。
储女士说,既然没有安装就不予验收,这部分费用就应该是已经纳入建房成本了,咋还另收啊?
一定要讨个说法
得知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储女士找到了小区的房产开发商,要求退回交房后又收取的热计量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费用。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听说过储女士说的文件,并称公司负责的领导出门,10月份才能回来,让储女士把相关的文件打印出来,他们汇报给领导,由领导决定如何解决。“你们作为开发商难道不应该了解相关的政策吗?难道每个买房的人都要拿着文件来买房吗?”储女士气愤地质问,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回答。
“这件事我一定要追究到底。”储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是2011年买的,根据相关文件,热计量表和太阳能热水器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房款里,房产公司不应该再另行收取,自己一定要讨个说法。